等待了許久之后,一眾在自動駕駛領域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終于看到了智能網聯汽車“上路”的曙光。
11月2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工信部”)、公安部就《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中央兩部門提出,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對試點準入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試點針對“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展開,但須在車內配備安全員。值得注意的是,中央兩部門嘗試明晰自動駕駛狀態下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如果在自動駕駛系統開啟狀態下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車輛一方時,擬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安全員存在過錯的除外。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這一公共治理層面的問題得以解決,智能網聯汽車在更大范圍內上路行駛的障礙將被進一步清除。
價值連城的“征求意見”
“沒想到動作這么快。”11月2日上午,一位大型VC機構的合伙人表示,在國家層面推進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試點的消息一直都有流傳,但在2022年11月就公開征求意見遠遠超出了業界的預期。“作為投資機構,我們非常贊賞監管部門支持創新、包容創新的態度。”他說。
他所供職的VC機構多年來押注自動駕駛,在一家自動駕駛初創企業投入巨資。作為投資人,每一次與這家被投企業進行重要業務交流時,他和他的同事不時都要問起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自動駕駛汽車什么時候才能真正上路?因為只有到那時,才能有真正的“市場規模爆發式增長”。
“上路”取決于監管部門的態度。11月2日,工信部、公安部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1日,這意味著在全國范圍內將陸續開展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的試點工作。在此之前,此類工作通常由地方政府推動,如北京亦莊等。
一位自動駕駛初創公司的技術負責人談及對《征求意見稿》的看法時表示,此次試點的起點很高,是針對“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開展,對照國標,分別是3級駕駛自動化和4級駕駛自動化。“通俗理解,這兩個級別更接近無人駕駛。”他說。
按照《征求意見稿》的思路,試點工作總計包含四部分:一是試點城市,二是試點汽車生產企業,三是試點產品,四是試點使用主體?傮w精神是工信部、公安部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通過準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據了解,此項試點工作的申報城市應為地級以上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由擬申報試點城市主管部門牽頭,聯合擬申報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進行申報。
回應焦點問題
智能網聯汽車及其相關的汽車自動駕駛技術能應用到何種程度,一方面取決于技術研發的水平,另一方面取決于公共治理的態度。多位自動駕駛業內資深人士均表示,自動駕駛技術研發已經日臻成熟,下一步取決于監管給予的應用空間。
“廣泛應用后,收集的數據量會更大,對自動駕駛模型的訓練也會有更高的效率,自動駕駛技術的水平會進一步提高,研發和應用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中國汽車市場容量大,基礎數據量大,這是中國的優勢。”前述自動駕駛初創企業的技術負責人表示。
除了產業發展趨勢和競爭力構建外,政府作為公共治理的主體,安全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問題備受關注。一位地方交管部門官員就曾反問一個十分樸素的問題:“大面積應用的情況下,如果自動駕駛的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責任又在車輛一方的話,責任由誰承擔?總不能是處罰自動駕駛程序吧?”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這一問題,監管部門作出了回應!墩髑笠庖姼濉诽岢,試點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
在此基礎上,屬于試點車輛一方責任,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的,由車內安全員承擔;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的,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但有證據證明車內安全員存在過錯導致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發生的除外。
同時,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責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誰是試點使用主體?
《征求意見稿》嘗試明晰的自動駕駛狀態下的交通事故責任,讓“試點使用主體”成為關注的焦點所在。那么,誰是“試點使用主體”?
根據監管部門設定的試點框架,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設置試點車輛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建立運行安全保障、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具備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監測平臺,配備與試點車輛運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及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具備全流程保障能力,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通俗的理解應該是經過政府批準參與試點的類似運營商的機構,它來配備安全員,根據試點規定和要求負責試點智能網聯企業的運營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實際上是為智能網聯汽車的自動駕駛系統找到了一個現實的責任主體,這樣監管部門管理起來更方便,治理行為也更明確。”前述VC機構合伙人認為。
一位了解情況的人士表示,監管部門要求試點使用主體承擔三項職能,一是應當對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能力,并按要求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其他交通事故責任商業保險。二是當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事故時,能夠向相關部門提供足以證明違法事實或者事故成因的證明材料。三是具備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交通事故處置及事故調解的能力。
工信部和公安部要求,試點實施過程中,對于交通事故、網絡安全事件、數據安全事件,或者因車輛自動駕駛功能失效等引發的突發事件,試點使用主體、試點汽車生產企業和試點城市主管部門應按相關應急預案做好處置工作,并將處置過程和結果及時報告省級主管部門,由省級主管部門報工信部、公安部等相關部門。